关于印发《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教师〔2007〕4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现将《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 管理办法 通知 |
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3月6日印发 |
(印数:50份) |
附:
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加强对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称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与评选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师德高尚、教育观念先进,有扎实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所在学校或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区域内的学科教学、教改、教研中能起到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条 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包括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专、职高、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育教研机构中在编在岗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评选对象必须从县(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由南通市教育局制定)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推荐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等。材料上报前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市教育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对经评选确定的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从2007年起实行任期制,每批任期时间为四年。已评上的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任期从2007年1月1日开始。
二、职责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工作量必须满负荷,应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结合教学研究活动,带头上好研究课、示范课。学科带头人每年在市以上开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2次,骨干教师每年在县(市、区)级以上开设公开课、观摩课1—2次。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学科带头人每年撰写不少于两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或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成果在全市推广。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两篇论文在校级交流,其中有一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会议)发表(交流)或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学改革试点(试验)任务或是课题研究的主持人或为其中的骨干。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应有固定的培养对象,培养对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成绩,在一个周期内有较大提高;任期内有计划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至少有1人获省一等奖或2人次以上获省级奖。骨干教师须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职务或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任期内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有1人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或多人次获奖。
三、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南通市教育局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事科和各市属学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事科和各市属学校(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职责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单位)要制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师资处,市属学校(单位)将材料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要上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查属实,取消其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
四、待遇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为他们创造更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有计划地为他们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的机会。
第十二条 被评上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考核合格,可享受教科研津贴奖励。奖励津贴的发放,市属学校(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属中学优秀人才和班主任待遇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104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此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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