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
请符合条件的老师到校长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
通教计〔2006〕24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通市市区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
南通市市区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房
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切实解决教师住房困难,落实教师住房优惠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74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教师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市、区教育局所属普通中小学(含直属单位)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三)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四)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市区二、三类地区指工农路、外环西路、虹桥路、钟秀路围合而成的范围外侧地域。
第三条 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初级职称 补贴面积75平方米
(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补贴面积90平方米
第四条 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0元。
第五条 教师购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面积核定办法:
(一)教师家庭成员中未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市教育局分配住房的,按补贴面积标准执行;已享受的在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已享受住房面积按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面积差补贴;
(二)凡租住公房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应扣除租住公房面积;租住非成套住房且退还给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按应享受面积标准补贴;
(三)单个家庭享受的补贴面积,按该家庭成员中教师职称高的一方确定,不得重复计算;夫妇双方只有一方是教师的,按教师的职称标准计算;
(四)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额;实际购房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额。
(五)单个家庭已有私房的,在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私房面积按面积差补贴。
第六条 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程序为:
(一)享受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采取先自行购
房,后办理审批补贴的办法;
(二)补贴申请对象购买新住房后,向所在单位申请
补贴,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批表》,并到市房改办进行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情况核查确认,加盖房改办公章;
(三)单位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补贴对象、
应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公告十五天(无工作单位的在居委会公告),对在公告期间无异议并符合补贴规定的对象,由申请人单位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单位将申请人的《南通市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相关证明)、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新购房产权证和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原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教师补贴申请对象先由区局审核后再报送市教育局审批;
(五)市教育局集中报市财政局复审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安排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资金,待资金到位后由市教育局转拨给单位再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七条 补贴对象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租住公有住房和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补贴对象在申办领取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过程中,如将申领补贴的该套住房出售、置换,则终止政策性补贴的发放。
第八条 市教育局及时组织对当年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报对象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予以公示。
第九条 补贴对象在领取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时,市教育局在房屋产权证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印记。
第十条 补贴对象要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批表》,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对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按《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举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细则说明:
1、关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的《南通市市区中小学教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
需要强调说明的几个问题:
(1)申请对象在购房时必须是市区户口;
(2)申请对象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单身(亲)申请人购房时(缴纳契税日期)必须年满28周岁;
(4)二手房不受地区限制,新建普通商品房必须在二、三类地区,但二手房与新建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这是与老办法不同的地方。
(5)新《细则》中补贴面积标准只有两个级别:初级75平方米,中级以上(含中级)90平方米。
(6)新《细则》中补贴标准为460元/平方米,老办法中是260元/平方米。
(7)核定办法中:租住成套住房退出退还给单位也不能享受。
(8)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
(9)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购房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超过90平方米的不可以申请;
2003年9月1日以后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已经购房的还没有领取补贴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新《细则》460元/平方米执行,2006年6月30日前已缴纳契税未办理产权证、未领取补贴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老办法260元/平方米执行;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还没有缴纳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老办法执行,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由学校组织登记报教育局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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