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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16 11:46:28 浏览次数: 【字体:
 

通教发【201012

关于评选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教师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南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评选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一)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拟评选10名,拟设推荐名额25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结构比例:今年拟评选表彰的10名园丁奖获得者中,一线教师不少于8名(其中县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不少于3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不少于1名)。

二、评选条件

推荐人员除符合《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五年来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对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可放宽至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二)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工作量饱满,业绩突出,在本单位具有较高威信,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群众公认;

(三)师德高尚,近五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对五年前获得过市政府园丁奖,且近年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为教育事业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教师,可继续参评本届园丁奖。

三、评选办法

按照《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第七届园丁奖的评选工作主要通过个人申报、单位举荐、所在地教育局初评推荐暨事迹展示、市教育局集中评选、媒体公示、市政府审核批准等程序进行。

四、推荐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园丁奖候选人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程序,自下而上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确保推荐质量。

要充分结合本地师资队伍实际,在规定的分配名额内,严格筛选,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结构比例,宁缺勿滥,将真正代表本地形象的优秀园丁推荐出来。

(三)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为教育事业争作贡献。

各地在组织初评推荐候选人的工作中,须将申报对象的事迹材料在本校校园网及当地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同步公开展示,同时公布县、市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5098832  85098822),切实做到宣传先进事迹与广泛接受社会评议监督同步进行,使评选园丁奖候选人的过程,变成树立典型、宣传典型,激励广大教师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过程,积极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园丁奖推荐人选经层层公示且无异议后,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申报表》(见附件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5日前报市教育局政治处(申报表、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佐证材料一份、近期免冠证件照6张,同时报电子稿一份,E-mail:zzc@mail.ntjy.net)。

附件一: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推荐人选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申报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园丁奖    评奖    通知

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715日印发

(印数:35份)

附件一:

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推荐人选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候选人名额

备注

海安县

3

如皋市

3

如东县

3

启东市

3

海门市

3

通州区

3

崇川区

2

港闸区

1

开发区

1

直属学校(单位)

3

合计

25


附件二:

南通市第七届园丁奖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2寸照片)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参加工作时   

政治面貌

   

现任教学科

现专业技术职称

及取得时间

现任行政职务

及时间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度考核等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主要事迹摘要(1500字以内)

(续)

所在单位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学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南 通 市

人民政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所在学校(单位)各留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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